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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湖上乡辽岭采石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更新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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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报告编号:赣通现评字[2022]003号

项目名称

莲花县湖上乡辽岭采石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莲花县湖上乡辽岭采石场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8年06月28日,法人**李忠明,住址为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湖上乡圳背村,经营范围为石灰石开采、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

莲花县湖上乡辽岭采石场采矿权人为莲花县湖上乡辽岭采石场,为小型露天矿山,主要生产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生产规模3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0.234km²,许可开采深度为+352m~+260m。

2、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

2.2.1矿区位置、交通及自然条件

莲花县湖上乡辽岭采石场隶属莲花县湖上乡管辖,为私营企业。矿区中心点坐标(80西安坐标系)为:X=3096746,Y=38508042。矿区中心位于莲花县城40度,直距约18.5km。矿区地理中心坐标:东经114°04'53",北纬27°15'46"。交通较方便,见交通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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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矿区交通位置图


矿区属低山丘陵地貌。地表植被条件好,*高山顶海拔约+350多米,属于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四季分明,气候温和,年降水量约1500毫米,年蒸发量约1400毫米。雨季集中在春、夏两季。属赣江水系。年平均气温17.3℃,一月*低达-8.6℃,七月*高气温40.1℃。

根据2016年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本区地震动参数特征周期小于0.35s,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区域地震烈度为Ⅵ,属地壳相对稳定区。矿山建设可不作抗震设防。

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1)火药爆炸

民用爆破器材是矿山采掘过程的主要材料,在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过程中,雷管遇到剧烈碰撞或外界火源发生爆炸,炸药和雷管在外力作用下会发生爆燃和爆炸。如2019年10月5日,琅勃拉邦南巴县发生的琅勃拉邦水泥厂采石场爆炸事件,造成受伤23人,重伤8人,死亡1人。存在火药爆炸场所有:1、民爆器材的搬运过程;2、爆破工作面;3、盲炮处理和凿岩作业处;4、民爆器材临时存放和丢弃点;5、劣质爆破器材处理地点等。6、雷管与炸药进行混装发生爆炸;7、盲炮处理不当;8、雷管早爆等。

(2)放炮

爆破作业是矿山生产的重要工序。放炮是指爆破作业中爆破产生的震动、冲击波和飞散物对人员、设备设施、构筑物等有可能造成伤害。如2010年6月17日,九台市东湖镇团山永鑫采石场现场作业中突遭雷击,正在预埋的炸药被雷电引爆,造成7死1伤的放炮事故。

产生爆破伤害的原因

1)爆破警戒不严、信号不明、安全距离不够;

2)引爆时人员未及时撒出爆破作业场所;

3)使用不合格爆破器材;

4)爆破后过早进入爆破工作面或看回火;

5)杂散电流引发提前爆炸;

6)非爆破专业人员作业、爆破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7)爆堆中的残余炸药雷管未及时回收;

8)爆破工或炸药运送工穿化纤衣等不防静电的服装;

9)用塑料管、钢管等材料给炮孔装药等。

爆破伤害的场所

放炮造成的伤害主要发生在矿山采掘的爆破作业场所

(3)容器爆炸

采石场放炮钻眼需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空压机的储气罐为受压容器,在下列情况下可能发生爆炸:1、空气压力*压;2、使用时间太长或操作失误造成强度下降;3、安全阀、压力表失效;4、违章焊接受压容器或压力管道等。

(4)坍塌

坍塌是指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岩矿或岩土*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2019年7月13日,广西岑溪采石场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存在的坍塌的场所有:

1)地面排土场;

2)违章**堆放物质处;

3)矿山开采工作区;

4)如出现坍塌征兆未采取措施处理;

5)未安排人员定期检查或暴雨后进行检查;

6)不分台阶开采;

7)台阶**等。

(5)滑坡

滑坡是指岩矿或岩土在重力或外力作用下沿矿体滑面斜行移动或滑落的过程。滑坡事故可以引起整个阶段,甚至几个阶段的滑坡,能够毁灭矿山,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如2021年5月9日,广西桂林采石场发生山体滑坡导致4人死亡,17人失踪。

造成滑坡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1)地质构造、岩石物理力学性质;

2)水文地质条件;

3)开采技术条件的影响:主要有开采程序,推进方向,边坡形式和角度等;

4)当边坡角太陡时,岩体中原有弱结构面,边坡底部采空,岩层自身的抗剪强度不能抵抗滑坡体向下滑动的重力,就会发生沿层面滑落现象。

存在滑坡危险的场所有:

1)山体表面的覆盖层;

2)台阶边坡;

3)排土边坡;

4)道路边坡;

5)周围山体边坡。

(6)机械伤害

机械伤害是指矿山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的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

机械伤害的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

2)设备安全性能不好;

3)工作场所环境不良。

4)如两台铲运机安全距离不够,挤压等。

5)产生机械伤害设备和设施主要有:

6)凿岩设备;

7)空压机;

8)其它机械设备和设施。

(7)火灾

露天矿山火灾为地面火灾,如矿山工业场地的厂房、仓库、贮矿场等处的火灾。

根据矿山火灾发生的原因,可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内因火灾也称自燃火灾,是由于矿岩本身的物理和化学反应发热所引起的,该矿山不存在内因火灾。外因火灾又称外源火灾,是由于外部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

外因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

1)明火所引燃的火灾;

2)油料在运输、保管和使用时所引起的火灾;

3)炸药在运输、加工和使用过程中所引起的火灾;

4)机械作用(包括摩擦、震动冲击等)所引起的火灾;

5)电气设备的*缘损坏和性能不良引起的火灾。

外因火灾存在的场所有:

炸药运输;

工业场所外围山林;

其它可燃材料储存、使用和运输地点。

(8)高处坠落

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如2019年1月8日,云城区益臻采石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造成高处坠落的主要原因有:

1)没有按要求使用安全带、安全绳;

2)没有按要求穿防滑性能良好的软底鞋;

3)高处作业时安全防护设施损坏;

4)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善的设备、设施进行作业;

5)工作责任心不强,主观判断失误;

6)作业人员疏忽大意,疲劳过度。

产生高处坠落的场所

1)采场的高处;

2)高处进行设备检修、安装;

3)地面废石场等。

(9) 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如高处浮石脱落、高处物体跌落、物体抛掷等均可造成物体打击。

造成物体打击的主要原因:

1)运输**碾压产生飞石;

2)装车时,驾驶员检查维护**;

3)装车时,驾驶员将头、手臂等伸出窗外;

4)装载作业时,悬浮岩块处理不当;

5)无关人员贸然进入作业场所,铲装作业时有人员在设备下方逗留;

6)风管、液压管脱落,接头飞出伤人等。

事故案例如2018年12月1日,马关县共发采石场职工古某、陶某、陶某、刘某、田某到作业面进行浮石清理作业,9时15分左右,古某用撬杆撬石头的过程中,由于浮石下落产生的撞击力,导致自己所处位置的约20立方米石头整体下滑,古某随石头一起从H=1458.6米处下滑至H=1433.9米处的平台上(高差24.7米),古某在下滑过程中被一起下滑的石头击中身体,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头部破碎,当场身亡。该项目采场工作面及其他场所均有物体打击危险。

(10)触电

该矿主要带电设备有钻机、变压器、空压机等。这些设备由于安装、使用、操作或防护措施不当均可能造成触电伤害。除此之外配电房、输配电线路也是触电事故的高发场所。事故案例如2018年1月17日,芒市风平镇明杨采石场,电工刘某检修采场6600v高压电气线路,因不能按时完成检修工作,变电所认为该线路已检修完毕,就误送了电,导致正在检修的刘某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导致触电的主要因素有:

1)电气设备、设施漏电;

2)供电线路*缘不好或损坏;

3)供电线路短路或漏电;

4)高压配电设备、设施电弧;

5)作业人员误操作;

6)电气设备、设施保护装置失效;

7)触及供电裸线或供电线路断裂跌落;

8)运行设备或人员意外损坏供电线路等。

矿区位于南方低山丘陵地区,年雷暴日数较多,尤其在春夏两季,地面工业设施及建筑物和人员易受雷击。

(11)**伤害

**伤害是指地面运矿**和工程**,在行驶过程中由于矿区公路的路窄、坡陡、路基不牢、车况不好及驾驶员违章操作等原因,可能引起人员伤害和设施的破坏。主要存在场所有:

1)露天采场铲装工作面;

2)矿区内外运矿道路;

3)挖掘机、装载机和其他工程**工作场所等;

4)运行过程中升降车斗;

5)运输汽车*速、追尾;

6)运输汽车距离挖掘机尾部回转范围过小发生碰撞;

7)运输道路宽度不够、急弯、陡坡、危险地段未设置警示标志等。

(12)粉尘

粉尘是矿山的主要职业危害之一。粉尘的危害性大小与粉尘的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粉尘物质组成有关。一般随着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增加、含硫量的增加,粉尘的危害增大。在不同粒径的粉尘中,呼吸性粉尘对人的危害较大。在矿山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若通风防尘系统不符合规程要求,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失效,从业人员长期处于粉尘**的作业环境中,易患职业病。

矿山生产过程中主要产尘点有:回采及掘进作业面、凿岩和爆破作业、装矿运输作业、放矿点等。

(13)噪声与振动

噪声是人们不需要的,不愿接受的声音,它不仅对人体的听力、心理、生理产生影响,还可引起职业性耳聋,对生产活动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在高噪声环境中作业,人的心情易烦躁、容易疲劳、反应迟钝、工作效率低,可诱发事故。噪声产生于物体的振动,振动是生产中常见的有害因素,它与噪声相结合作用于人体。振动可直接作用于人体,也可通过其他物体作用于人体,按其作用部位可分为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振动多见于使用风动工具、电动工具及其他有较强机械摩擦作用的地方。

矿山生产过程中,噪声与振动主要来源于气动凿岩工具的空气动力噪声,各设备在运转中的振动、摩擦、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噪声和电动机等电气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噪声。

产生的噪声源和振动的设备和场所主要有:(1)爆破作业场所;(2)凿岩设备和凿岩工作面;(3)装岩机和装岩作业场所等。

综上分析,排土场有泥石流自然灾害及坍塌、**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粉尘等危险有害因素。

委托单位联系人

王永彬

联系电话

13319393266

项目组长

涂志刚

技术专家

——

报告编制人

施祖远、王文洪

报告审核人

赵娟

技术负责人

邬长福

注册安全工程师

——

过程控制负责人

刘赟

参与评价安全评价师

周金鹏、宋明

现场工作人员

施祖远、王文洪

主要任务

现场收集企业基本信息,对企业周边环境及装置配套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应急管理、前置条件等进行了实地检查,采集现场影像资料。通过对企业周边环境、总图运输、工艺技术、原材料、装置装备、设施及电气、消防设施、应急设施、公用动力配套的安全状况进行勘察,辨识项目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风险程度评价,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对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等进行了判定,得出风险评价结论。

现场工作时间

2022.2.25

报告提交时间

2022.3.18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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