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存在火灾、火药爆炸、雷管爆炸、放炮、坍塌(滑坡)、泥石流、机械伤害、容器爆炸、高处坠落、**伤害、触电与雷击、物体打击、淹溺、高低温、振动、粉尘危害等危险有害因素。矿山无**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2)矿山总体符合《彭泽县宏浩麻山矿业有限公司彭泽县阳光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3)矿山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有:坍塌、放炮、**伤害等。 总体结论:彭泽县宏浩麻山矿业有限公司彭泽县阳光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周边环境符合法规要求;安全设施总体符合《彭泽县宏浩麻山矿业有限公司彭泽县阳光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风险可控,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